(2015)汇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曹先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先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组织机构代码:72212012-7.法定代表人张恩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晨月,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先义,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委托代理人贺建华,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先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育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