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海东与佛山市顺德区优梵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东,佛山市顺德区优梵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李海东,男。委托代理人崔铭滔、陆映文,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梵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亮。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海东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优梵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梵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映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1月27日、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崔铭滔、陆映文,被告优梵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智元,被告天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崔铭滔,被告优梵公司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东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通过阿姨吃菜、外海007、li若西001旺旺号在天猫网站(经营主体为被告天猫公司)的优梵家具旗舰店(经营主体为被告优梵公司)分别购买了一套型号为9817真皮沙发,每套价格3999元,合计购买金额为11997元。原告收到上述商品后,发现产品非被告承诺的接触面真皮,遂向被告优梵公司提出退货退款请求,被拒后向被告天猫公司进行维权投诉。原告在被告天猫公司要求下进行检测,经检测结果为合成革,后被告天猫公司无理由冻结了上述旺旺账号,阻断了原告维权途径,且将原告相应的货款自动划入被告账户。原告认为被告优梵公司在其旗舰店内的“真皮保证”、“顶级真皮”描述与实际不符,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其拒绝退货的行为及被告天猫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优梵公司向原告赔偿(退一赔三)合计47988元,并由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优梵公司向原告赔偿合计47988元(11997×4);2.被告天猫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优梵公司辩称,1.原告购买被告产品的目的不是用以消费,而是通过索赔获得三倍赔偿和打击竞争对手,事实上原告也开办了公司从事家具销售,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原告目前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被告天猫公司辩称,1.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是原告与被告优梵公司,被告天猫公司只是网络平台提供商,非本案适格的主体;2.被告天猫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信息,不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不需承担责任;3.被告天猫公司尽到事前提醒的义务,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对卖家的主体信息进行了审核,被告天猫公司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审慎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4.原告属于同业竞争者,也是职业打假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其假一赔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5.原告不论是从收货还是鉴定的环节都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所鉴定的皮革来源于被告优梵公司销售的产品,该鉴定报告包括了三个家具,但原告收货前该鉴定报告已出具,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如下:1.原告居民身份证1份,天猫商城“优梵家旗舰店”信息截图、被告优梵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共3页,被告天猫公司工商登记信息1页(均为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天猫公司质证无异议。2.原告银行流水记录共2张、原告三个淘宝账号基本信息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共6张(打印件),证明原告通过三个经实名认证的淘宝账号,分别是外海007、li若西001、阿姨吃菜,向被告优梵公司购买各一套真皮沙发,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优梵公司支付货款合共11997元。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从原告提供的交易记录印证了原告购买产品的目的不是用于消费。被告天猫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同意被告优梵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3.物流单3张、涉案沙发照片10张,证明原告收到被告优梵公司销售的真皮沙发。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从原告提交的托运单显示两件沙发发至海口,另外两张单是发至大连,由此可看出原告购买产品不是用于消费。被告天猫公司质证同意被告优梵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4.公证书1份、旺旺聊天记录1份(打印件),证明被告优梵公司宣传其销售的涉案沙发为真皮。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公证书上产品的价格与本案产品的价格不一致,且公证书的内容只有一页,不能证明原告想证明的事实,此外聊天记录恰好证明了被告优梵公司向原告销售的产品的接触面是真皮。被告天猫公司质证同意被告优梵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5.检验报告1份,证明经原告委托检验,涉案沙发非被告优梵公司宣传所称的真皮材质,而是合成革。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报告的委托单位不是原告,而是海口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送样日期是2014年9月4日,但9月5日原告还在向被告催货,称未收到货,由此说明该报告的取材不是来自被告销售的产品;涉案沙发有三套,从鉴定机构、收货人、委托单位均不是同一城市,该委托与鉴定不符常理。被告天猫公司质证同意被告优梵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6.原告旺旺号被冻结的网络截图3份(打印件),证明被告天猫公司无理冻结原告旺旺账号,阻碍原告维权。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其证明内容,原告的账号被冻结是因其违反被告天猫公司的管理规定,一人开设数个账号而导致冻结的,与被告优梵公司无关。被告天猫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同意被告优梵公司的质证意见,被告天猫公司冻结原告账号的目的是由于原告多个账号在网上购买东西,出于安全的需要,为了防止原告的账户被他人盗用,故冻结其账户;冻结账户并未影响原告的维权,故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7.检测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为依法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诉讼请求中没有体现该笔费用,此外,发票抬头的购货单位为海口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这说明购买者不是原告而是海口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猫公司质证同意被告优梵公司的质证意见,保全公证费是对九个案件的总费用,非本案专项支出,不应当得到支持。被告优梵公司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及原告、被告天猫公司质证如下:1.原告开办的企业信用信息2份(打印件,含海口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机读资料),证明原告开办企业的名称为海口红阳皮匠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家私销售;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目的不是消费,故本案的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是经营者。此外,海口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王忠通过原告注册的旺旺账号购买产品的目的不是用于消费,而是予以索赔及打击竞争对手。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即使原告是海口红阳皮匠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排除原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权益。被告天猫公司质证无异议。2.(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90号案件诉讼材料1份、(2014)杭余民初字第1962、2963、3609号及(2014)美民一初字第2453、2454号案件诉讼材料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同一时间向其他商家购买近100套款式相同的家庭用沙发,且在不同的法院起诉;原告购买沙发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想通过购买而获得三倍的赔偿;本案的原告不属于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三的规定,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只能证明原告作为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被告天猫公司质证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购买100套沙发进行使用,原告作为一个经营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9页(打印件),证明:1.原告于2014年9月5日还在向被告催货,说没有收到货,但是其于2014年9月4日就向天津的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2.原告的鉴定及结论不真实,该鉴定的取材不是被告的产品,鉴定报告是伪造的;3.被告销售的产品符合双方的质量约定。原告质证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该买家与本案买家的账号不一致,该证据显示收货地址是广州市越秀区,与本案的收货地址不一致,因此该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此外,一般的消费者买到假货都是通过天猫进行退货维权,但因账号被冻结,原告不能顺利进行维权而提起诉讼。被告天猫公司质证对被告优梵公司的证明内容无异议,原告有多个账号,可以与被告优梵公司进行沟通。对这种维权退货,原告与被告优梵公司如能达成一致,天猫会居中处理完毕,如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也无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情况,天猫则无法完成居中协调处理。4.手机聊天记录5页(打印件),证明毒者004账号的所有人是本案原告。原告主张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该电话号码不是原告本人使用,该号码是收货人所使用,原告不在收货地址,因此委托了收货人收货。原告没有使用毒者004账号购买涉案的产品。被告天猫公司质证认为根据外海007的订单显示收货人是原告,该手机号码1305273****,可见该号码是原告在支配,原告通过该手机号与被告优梵公司的沟通记录,除了涉案三个订单使用了三个账号,还有两个订单使用了另外两个账号,其中一个账号就是毒者004,只是原告没有对该订单提起诉讼,但在催货过程中使用了毒者004账号。被告天猫公司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及原告、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如下:1.涉案交易的订单信息、买卖双方信息打印件共38页(打印件),证明:1.原告与被告优梵公司是涉案交易的买卖双方,被告天猫公司非买卖合同的主体;2.原告称通过阿姨吃菜、外海007、li若西001购买的三套沙发接触面经检测均为人造革,非被告优梵公司所称的真皮,但原告所提供的三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有待商榷,(1)阿姨吃菜订单收货地址为海南,检测报告显示目的地为大连,(2)外海007于9月5日还联系被告优梵公司咨询物流到哪(即未收到货物),但检测报告送检时间为9月4日;(3)三份订单维权时提交的检测报告为同一份报告。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恰好证明了原告收到与约定不同的商品即进行了维权处理,原告马上把产品进行送检,但两被告仍拒绝退货退款,综合被告优梵公司、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反映原告未收到货就对货物送检的事实,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真实,被告优梵公司至今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是真皮沙发。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天猫公司提交证据的10、12、22、23、25、31页可以印证原告未收到货物时已出具了检验报告。2.起诉状1份(2页,复印件),证明原告知悉销售者为被告优梵公司的真实信息,被告天猫公司不应当作为涉诉主体。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起诉被告天猫公司是由于被告天猫公司阻止了原告的维权,冻结了原告的账号,在被告天猫公司知悉被告优梵公司侵权的情况下,不提供相应的措施维护原告的权益,故对被告天猫公司提起诉讼。被告优梵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原告仅以被告天猫公司冻结其账号为理由起诉没有依据,应另案起诉。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证书1份(3页,复印件),证明被告天猫网由天猫公司经营,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优梵公司质证无异议。4.《淘宝服务协议》公证书1份(15页,复印件),证明被告天猫公司公布的《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做虚假宣传,且对卖家注册做了资质审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的事实。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优梵公司质证无异议。5.统计表、起诉状和传票、其他交易信息共27页(复印件),证明原告为涉案产品的种类的卖家,原告多次起诉其他卖家,原告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恶意诉讼,购买目的不属于用于生活所需。原告质证对统计表真实性无异议,对李海东作为原告的诉讼材料无异议,对王忠作为原告的诉讼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统计表上毒者004的使用者是王忠,印证了被告优梵公司与毒者004的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被告优梵公司质证无异议,海口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是本案鉴定报告的委托单位,而王忠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毒者004的使用者是王忠,印证了鉴定报告的材质不是来自被告优梵公司,因毒者004在9月5日还在催货。原告购买统计表中产品的时间都是2014年8月份,由此可说明原告购买的目的不是用于消费,其购买100多套的目的是打击竞争对手,且欲通过此次购买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三倍赔偿,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被告优梵公司、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优梵公司、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陈述该检验报告系其收到货物发现材质存在问题后自行将货物外皮剪出送检而得,且该检验报告并未附上检测中心及检测人员的相关资质,也未说明检测方法、鉴定分析意见,本院认为,该检验报告不属于合法的检验报告,且无法核实该报告的检测样品来源于被告优梵公司售出货物,委托单位为海口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而非原告,与本案亦不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7中的检测费、证据保全公证费,原告陈述系为维权而产生,该部分费用并未在本案主张,与本案的审理亦不存在关联,故对该证据不予审查。被告优梵公司提供的证据1、2,原告、被告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优梵公司提供的证据3,系关于“毒者004”的淘宝账户与“优梵家旗舰店”的对话记录,因无其他证据证明“毒者004”是原告使用的淘宝账户,也无法证明其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被告优梵公司提供的证据4,系与1305273****的短信记录,原告认为该手机号码不是其本人使用,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该号码虽与原告使用外海007账户购买产品时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一致,但不能据此认定该号码的权属即为原告,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原告及被告优梵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5,原告对其中的统计表及涉及李海东作为原告的诉讼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材料无法确认,被告优梵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其他材料主要系涉及王忠作为原告的诉讼材料,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审查。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阿姨吃菜、外海007、li若西001系原告在被告天猫公司经营的天猫网站实名注册的账户,原告通过上述三账户向被告优梵公司各购买一套型号为9817接触面为真皮的沙发,每套单价为3999元,共计11997元。收货人分别为李俏盈、李海东及王世友,收货地址分别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西路1号洋昌大厦1006房、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双丰路99号第3单元、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双丰路98号3单元。被告优梵公司已向原告交付货物,原告亦交付相应货款。海口红阳皮匠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注册成立,由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原告及案外人李雪玲,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皮具、服装、家私销售。海口鸿鹏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案外人王俪茹与王忠,经营范围为皮具、服装、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电脑耗材、汽车装饰品的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此外,原告在天猫网站还使用了diticc时尚潮女鞋、军官002、妖精d誓言、纽约003、金石点鑫、大连和谐006、豪车男005、金源鑫li、时光马丁的淘宝账户用于购买产品,且以上述账户购买产品出现类似纠纷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及本院提起多个诉讼。原告认为其向被告优梵公司购买的产品非接触面真皮,由于案涉三个淘宝账户已被系统暂时作限制登录处理,其无法通过天猫网站进行维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未提供案涉货物供被告优梵公司、天猫公司核实,并告知其在收到货物发现非真皮沙发,遂在网上在线申请了退货退款并要求被告承担退货运费,但被告拒绝该要求,后原告将该货物退回佛山,由于原告没有及时跟进处理沙发保存事宜,且该退货选择了到付物流费用,物流公司以原告未处理货物为由拒绝向原告返还货物,且已告知原告该货物已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对货物交付及货款支付均无异议,针对原、被告庭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审查的重点是:1.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2.如存在质量瑕疵,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商家给予三倍赔偿;3.原告要求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理。对此分析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认为案涉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应举证证明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且该存在质量瑕疵的货物为向被告优梵公司购买的货物。具体至本案,原告用于证明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据系一份检验报告,正如本院认证部分所述,该检验报告无法显示是出自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也未对鉴定过程、鉴定分析意见作出说明,且委托单位与本案亦不存在关联,故该报告不能证明达到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本院曾要求原告提供案涉货物的实物供被告及法庭核查,但原告陈述由于其与物流公司之间的纠纷致货物被物流公司处理,目前无法提供实物。原告就此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规定,原告无法提供实物的原因非因客观原因导致其不能自行收集,原告的该申请不属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对此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优梵公司出售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无法证明案涉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的支持,故不论其是否属于消费者均无权要求获得三倍赔偿,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天猫公司对被告优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以被告天猫公司利用其霸王条款冻结原告购买商品所使用的旺旺账户导致其无法调取相应订单信息、阻碍其维权途径为由,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该申请并未明确调查取证的具体事项,且被告天猫公司举证时已提供相关订单信息,故该申请已无必要进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海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9.85元(已由原告李海东预交),由原告李海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映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美彤第5页共1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