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与诸城裕民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诸城裕民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庆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奇伟,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莲治,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裕民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陵,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与诸城裕民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泉州精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