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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君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打石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打石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陈君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代表人:陈君志,男,汉族,1943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玉琪,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打石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负责人:刁祥学,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打石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君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君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原告陈君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成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