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某冰与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71号原告:张某某,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施西,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液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 亮人民陪审员 苏跃芹人民陪审员 齐娜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成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