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某冰与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971号原告:张某某,女,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施西,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液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议离婚,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 亮人民陪审员  苏跃芹人民陪审员  齐娜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成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