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祁顺诉淅川县人民政府不服房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顺,淅川县人民政府,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内行初字第2号原告祁顺,男。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焦建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顺诉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不服房权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顺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顺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陪审员 马凤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