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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祁顺诉淅川县人民政府不服房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顺,淅川县人民政府,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政���定书(2015)内行初字第2号原告祁顺,男。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焦建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顺诉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不服房权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顺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顺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陪审员  马凤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文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