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异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下同)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下同)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扬州市辛普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异字第000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下同)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和村曙光路东侧、黄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曹桂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辛普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法定代表人王志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淮商初字第029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和村曙光路东侧、黄河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2014年12月14日,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有限公司以2115.9385万元(人民币,下同)最高价竞得。后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在拍卖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拍卖结果无效,请求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经审查查明,因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为众多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和村曙光路东侧、黄河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向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参与“摇号”通知书,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与摇号选定评估机构,本院按照规定,依法选定了淮安中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2013年4月22日,淮安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在建工程、附属设施在建工程财建价格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1387.80万元。其中,办公楼在建工程为883.33万元,土地使用权为440.53万元。附属设施为63.94万元。2013年6月18日,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门诊楼综合楼在建工程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9004124.24元,其中土建工程为663202.95元、桩基工程为7654114.58元、土方工程为686806.71元。2013年7月10日,本院向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上述两份评估报告。在异议期内,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后本院淮安广源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予以拍卖,拍卖时间定于2013年9月11日。2013年9月4日,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两份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低估和漏估部分,要求重新评估。2013年9月10日,本院针对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召开听证会。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评估机构淮安中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中,对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提出的价格低估部分,评估机构作出了解释,认为不存在评估低估情形,对异议人提出的漏估部分,评估机构认为虽然有部分漏估,但原因是异议人未提供相应的施工资料,无法进行价格评估。听证会中,本院要求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在听证会后15日内提供详细的施工资料,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提供。2014年4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后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淮安市中级人民经审查,依法驳回异议人复议请求。在听证会后,本院依职权从施工单位调取门诊综合楼在建工程中基坑护壁及降水的施工资料(该部分工程量在第一次评估中,因未提供施工资料,评估机构未予评估),加之第一次的两份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均为一年时间,在上述过程中,第一次的两份评估报告已接近失效的时间。为进行依法拍卖,本院委托上述两评估机构重新评估。2014年6月3日,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门诊综合楼工程以完工程部分的评估价格为12134269.44元(其中基坑护壁及降水为2957141.46元)。2014年7月4日,淮安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在建工程、附属设施在建工程的价格评估为1376.39万元。本院向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两份评估报告,在异议期内,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上述标的物。第一次拍卖底价为26012269.44元,无人竞买流拍。第二次降价10﹪拍卖,拍卖底价为23411042元,无人竞买流拍。第三次降价15﹪拍卖,拍卖底价为19899385.70元。2014年12月25日,买受人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21159385元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本院认为:本院对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和村曙光路东侧、黄河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拍卖的过程中,均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整个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无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执行长 周海兰执行员 马力龙执行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傅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