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洪群申请执行张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群,张洪海,王恩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0-1号申请人:张洪群,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司机,现住本市桃山区万宝小区。被执行人:张洪海,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建街。被执行人:王恩芝,女,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本市新兴区新建街。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红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前履行(2014)新红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0,000.00元给付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洪海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2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张洪海在银行的存款20,2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张洪群,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终结(2014)新红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红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张洪群申请执行张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立敏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