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炳辉与张立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辉,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张炳辉。被执行人张立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炳辉与被执行人张立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629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