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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郑某某、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郑某某,周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周某甲,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陈家甫,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周某乙,男,199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郑某某、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春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