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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秋雯集资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秋雯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295号罪犯陈秋雯,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安吉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作出(2012)浙湖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秋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二十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张晶晶、徐丹宁、张倩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秋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秋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秋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秋雯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秋雯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