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农民。被告:陈某甲,男,汉族,生于1983年,农民。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13年按乡俗举行仪式结婚,2013年在湟中县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于2013年生育男孩陈某乙,婚后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孩子出生后,因为孩子哭闹,我和婆婆发生矛盾,被告打了我。给孩子摆满月酒的时候婆婆又借故给我母亲难堪,使我家人及亲友尴尬离席,我也回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教育费;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衣柜、电脑、洗衣机各一台)。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的事实及孩子的出生均属实,我们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一男孩,我承认我打她了,那是因为她先动手打我了,我才打的她。我俩之间没有什么矛盾,就是��为孩子哭闹的事及孩子摆满月之事闹了点矛盾。原告和我母亲发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至今。我去她娘家叫过三、四次,原告愿意跟我回家,但是她家里人不让回。虽然我俩为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我俩还是有感情,为了孩子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按乡俗举行仪式结婚,2013年在湟中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男孩陈某乙。2013年为孩子摆满月之事,原告与其婆婆发生矛盾,遂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相识,却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对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导致双方家庭产生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孩子尚年幼,正需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珍惜夫���感情,相互尊重,和谐相处,努力改善双方家庭关系,即有和好希望。为保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家庭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迎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永菊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