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姜某因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姜旭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明玉审判员 付景波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初小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