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瓦刑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关殿志抢劫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关殿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瓦刑再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殿志,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关殿志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以(2007)瓦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关殿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3月25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因新发现的事实,以王继臣、关殿志涉嫌抢劫罪为由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对关殿志撤回起诉,并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再审(2007)瓦刑初字第451号抢劫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瓦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2007)瓦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2014年6月18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大检刑抗(2014)2号刑事抗诉书,2014年9月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大审刑抗字第3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07)瓦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和(2013)瓦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07)335号起诉书和瓦检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关殿志犯抢劫罪,指派检察员谭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殿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殿志伙同王继臣在瓦房店市预谋抢劫周庆富。2004年11月30日8时许,王继臣谎称自己与妻子争吵让周庆富的妻子徐淑柏劝解,而与被告人关殿志一起将徐淑柏骗至其在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4号楼5单元租住的403室内,将徐淑柏捆绑起来,抢走徐淑柏小灵通手机一部、金耳环一副(均因无实物无法鉴定)、现金人民币101元和周庆富家的房门钥匙。尔后被告人关殿志和王继臣来到瓦房店市新联路4号楼306室周庆富家中,用抢来的钥匙打开房门,持刀威胁并用擀面杖殴打周庆富,后将其捆绑,抢走黑色皮油背包一个、奥斯特牌手表一块、金戒指一枚(均因无实物无法鉴定)、现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关殿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关殿志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关殿志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殿志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殿志与王继臣(已判刑)经预谋抢劫周庆富。2004年11月30日8时许,王继臣谎称与妻子吵架让周庆富的妻子徐淑柏帮忙劝解,将徐淑柏骗至其在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4号楼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关殿志与王继臣将徐淑柏手脚捆绑起来,抢走其小灵通手机一部,金耳环一副、现金人民币101元及房门钥匙,接着被告人关殿志与王继臣来到瓦房店市新联路4号楼306室周庆富家,用抢来的钥匙打开房门,持刀威胁并用擀面杖殴打周庆富,并将其捆绑,抢走黑色皮油背包一个、奥斯特牌手表一块、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后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证据卷宗P03—05页,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2014年11月30日8时40分,瓦房店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在辖区早市附近住宅内,有人被绑架、殴打并抢走现金和物品,民警开始侦破案件和2007年3月27日被告人关殿志到鹤岗市兴安公安分局兴建路派出所办理身份时,被民警发现是网上“在逃”,并将其抓捕等情况。2、(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证据卷宗P38—53页王继臣供述,证明2001年8月,我把同学周庆富和其妻徐淑柏骗到瓦房店当他的传销下线,周庆富发展了亲戚朋友很多人,赚了不少钱,我找周庆富让他拿的钱交给我分配,他不同意,我很生气,于是就找到一起搞传销的关殿志,商量把发展传销的三万元抢到手,他当时就同意了。2004年11月30日8时许,我给周庆富打电话,谎称和我对象吵架了,让他对象到我租住的房子,徐淑柏到了之后,我们就把她双手双脚绑起来了,并抢走了她们家的钥匙,一副金耳环和一个小灵通手机,然后我们打车去了周庆富的住处。,用钥匙打开房门后,我顺手从他家拿了擀面杖,叫他把发展传销的钱给我,他不同意,我就用木棒打了他几下,打了周庆富的头部,我把我买的刀给了关殿志,关殿志准备用刀捅周庆富,我不让捅,我和关殿志用我买的胶带把周庆富给绑起来,并把嘴给封上了,关殿志把周庆富手上的银白色手表和黄金戒指拿走了,我和关殿志就在周庆富家翻,在衣柜里翻出包,里面有11000元,还有他的身份证,农行和邮政银行卡各一张。3、(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证据卷宗P17—37页关殿志供述,证明伙同王继臣经过预谋,将周庆富的妻子徐淑柏骗到王继臣租住的屋内,抢走其现金101元,金耳环一副,小灵通手机一部及其家的房门钥匙,把徐淑柏用胶带绑住,并封上嘴,之后来到周庆富家中,对周庆富进行抢劫等情况。4、(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证据卷宗P09—11页周庆富陈述,证明案发当天早晨8点多钟,老乡王继臣打电话说是他与对象吵架了,让我媳妇去他家一趟,叫走了徐淑柏。过了半小时左右,家门被人用钥匙打开了,王继臣和关殿志用刀威逼、用木棒殴打我,之后关殿志从兜里拿出黄胶带,把我嘴封上,拿白色的尼龙绳把我捆起,并抢走了一个金戒指,一挂手表、一个背包、现金等财物。5、(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证据卷宗P12—15页徐淑柏陈述,证明案发当天早晨8点钟,老乡王继臣打电话谎称与对象吵架,让徐淑柏帮忙劝解,将其骗到王继臣租住的房子内,关殿志、王继臣持刀将徐淑柏的手脚捆绑,抢走其钥匙及小灵通手机,金耳环、现金等财物。6、(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证据卷宗P54—59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等情况。7、(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证据卷宗P60—72页案发现场照片及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照片共17张,证明案发现场等情况。8、(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证据卷宗P73—74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9、(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文书卷宗P7—9页刑事判决书及解回被告人关殿志函,证明王继臣被抓获归案,其交待犯罪事实与关殿志供述不符,为查清案情须将关殿志押解重新审查情况。10、(2012)瓦刑初字第219号文书卷宗P10页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因无法提供具体品牌型号及标的物成新率,鉴定单位不予受理鉴定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殿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殿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殿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阎立顺审 判 员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江红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