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黄广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广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94号罪犯黄广田,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兴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广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黄广田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广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广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广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广田有期徒刑减去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