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君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聂长生与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长生,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区分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君民初字第495号原告聂长生。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区分局,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新区亚华大市场对面,该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王诚,该局局长。原告聂长生与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区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智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文谦、人民陪审员卢胜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东方担任本案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长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长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聂长生负担。审 判 长  陈智科审 判 员  张文谦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