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初字第01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石木秀与齐兵、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木秀,齐兵,张曙光,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1445-1号原告:石木秀,男,1941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海军,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兵,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张曙光,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齐兵,即第一被告。被告: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任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7608-X。负责人:徐小亮,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横永,该支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木秀诉被告齐兵、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追加张曙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石木秀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木秀撤回对被告九江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判员 董应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