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常州市昌祥线带厂与东阳市求是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昌祥线带厂,东阳市求是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07-2号原告:常州市昌祥线带厂。负责人:毛小霞。被告:东阳市求是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永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昌祥线带厂诉被告东阳市求是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昌祥线带厂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昌祥线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1521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41元,由原告常州市昌祥线带厂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