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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马文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东,马文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张海东。被告马文杰。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原告张海东诉被告马文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海东承担。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