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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法执字第149号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严锦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锦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149号执恢字第1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严锦兴,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兴县人民法院(2006)新法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严锦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锦兴缴纳罚金15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严锦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狮城支行的存款1550元,用作缴纳罚金及支付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贵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