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吕民一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女,1991男7月7日生,汉族,孝义市西辛庄镇太子里村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交口县双池镇讲理村人。上诉人车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4)交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车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