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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某,女,1991男7月7日生,汉族,孝义市西辛庄镇太子里村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交口县双池镇讲理村人。上诉人车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4)交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车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利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