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研发楼312室。营业执照注册号:650000038003113。组织机构代码:58477108-6。法定代表人:许永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系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伟,系该公司技术安全部副经理。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区北区嘉润工业园。营业执照注册号:6523240500035261-1。组织机构代码:57254558-3。法定代表人:梁杰,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明明,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699元,减半收取38849.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3849.5元由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雪代理审判员 樊健健人民陪审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