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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2401号原告刘某某,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03年双方自愿互换土地。原告被换土地1.92亩,被告被换土地1.5亩,双方互换后,被告提出将其另一块耕地划出0.4亩给原告。原告以不便耕作为由,提出相差的0.42亩由被告暂时耕种,但每年给原告120斤小麦作为此约0.42亩地的租种费用,被告表示同意,直到2010年以前,每年给原告120斤小麦或折合现金。由于当时双方关系好,只做了口头约定。2010年原告原来的地被第三方承包,原告要求按第三方价格每亩900元支付租金,双方发生分歧,经村委会干部多次调解无效,被告至今未付此四年租金。原告百般无奈,要求收回承包权,遭到被告拒绝。时至2014年,原告原来的这块地有可能被国家修路占用,原告想要要回0.42亩土地,又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回原告0.42亩土地并支付原告四年(2011年至2014年)0.42亩土地租金1512元。被告李某某辩称,2003年原告主动找其换地,因其地比原告小4分,其让原告种植另一块4分地,原告说不种,将该4分地承包给被告,按4分地每年120斤小麦作为承包费。后因地被第三方承包,原告想反悔要回地,并找来组长,但其不同意,未谈妥,其便不再耕种给原告种植的4分地至今。其认为双方换地有效,现在原告要求返还的地属于其所有,原告无权要回。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原、被告对涉案的0.42亩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