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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王前龙与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前龙;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47-1号申请执行人:王前龙,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范德财,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汽车服务业集聚区S-3地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807537-5。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被执行人: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站**汽车服务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5018428-2。法定代表人:范超超。被执行人:范超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超超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