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潘赖坤、梁雪珍等与佛山市陶瓷工贸集团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筑陶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赖坤,梁雪珍,佛山市陶瓷工贸集团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筑陶瓷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潘赖坤,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18。原告梁雪珍,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449。被告佛山市陶瓷工贸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号:440600000025215。法定代表人陈辉。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筑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营业执照号:440600000025400。法定代表人梁赤煊。原告潘赖坤、梁雪珍诉被告佛山市陶瓷工贸集团公司、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建筑陶瓷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涉案房屋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应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赖坤、梁雪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潘赖坤、梁雪珍负担。审判员 简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