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5-1号原告: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新区祥和路东侧1-7栋,组织机构代码68083088-3。负责人:宋爱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维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城镇富民北街,组织机构代码14914016-7。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健,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和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诉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张会云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518号西环商贸中心1幢商217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属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