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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孙亮与原审被告胡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亮,胡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11号原审原告孙亮,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勤劳南里***号。原审被告胡波,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得胜里**号。原审原告孙亮与原审被告胡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大沟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案外人陈丽认为其房屋买卖合同在原审原告孙亮之前,原审原告孙亮与原审被告胡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2013)大沟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