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孙亮与原审被告胡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亮,胡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11号原审原告孙亮,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勤劳南里***号。原审被告胡波,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得胜里**号。原审原告孙亮与原审被告胡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大沟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案外人陈丽认为其房屋买卖合同在原审原告孙亮之前,原审原告孙亮与原审被告胡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2013)大沟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