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秀芹申请执行漯河丰旺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80号漯河丰旺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你与杨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杨秀芹支付货款47355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诉讼费990元;申请执行费63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