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伦策与王忠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伦策,王忠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333号原告:赵伦策,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县。被告:王忠田,男,满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赵伦策诉被告王忠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伦策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王忠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伦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