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桂华诉蔡彦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华,蔡彦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桂华,男,生于1975年5月26日,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彦青,男,生于1990年3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华诉被告蔡彦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秀娟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