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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桂华诉蔡彦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华,蔡彦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50号原告张桂华,男,生于1975年5月26日,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彦青,男,生于1990年3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华诉被告蔡彦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秀娟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董兆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