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德强、王容、李家超、李家煌与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强,王容,李家超,李家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立民初字第5号起诉人:李德强,男,汉族,1953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起诉人:王容,女,汉族,1959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起诉人:李家超,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起诉人:李家煌,男,汉族,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德强、王容、李家超、李家煌诉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材料。起诉人李德强、王容、李家超、李家煌诉称,王容是虎门大卢向西村的村民,1986年5月与李德强登记结婚,育有李家超、李家煌两子,后李德强于1994年3月将户口迁入大卢村。起诉人一家自始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民福利待遇。1995年1月该村以王容为出嫁女,遂取消起诉人的一切村民福利待遇。起诉人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处理。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2年7月恢复王容的村民福利待遇;于2005年6月恢复李家超、李家煌的股东资格;但其至今没有恢复李德强的股东资格。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导致王容无法获得1995年1月至2002年6月的福利;李家超、李家煌无法获得1995年1月至2005年6月的福利;李德强从未享受过股东分红福利。起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撤销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出的不恢复李德强股东资格的决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支付起诉人福利分配、股份分红390975.28元及分配90平方米宅基地;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立的程序、章程的制定和相关的组织过程以及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股东资格确认、福利待遇分配,均是依照地方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文件规范执行,与股东资格对应的财产权利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管理,其成员对该权利的取得或丧失,也是依照地方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文件及经济组织的章程规范执行。因此,李德强、王容、李家超、李家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所述,起诉人李德强、王容、李家超、李家煌的起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德强、王容、李家超、李家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起诉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和平审 判 员 李佩玲代理审判员 黄凤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