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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徽鑫警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警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37号原告:安徽鑫警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冯士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曦,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彩云,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法定代表人:赵宝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警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警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警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鑫警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安徽鑫警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新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