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运国与被告梅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国,梅克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黄运国。被告:梅克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运国与被告梅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运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运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运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