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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凯与颜井武、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颜井武,颜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周凯。被告:颜井武。被告:颜晓。本院受理原告周凯与被告颜井武、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郭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