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罗洪旺等与丁新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旺,罗春迎,罗鑫,丁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罗洪旺,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罗春迎,女,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罗鑫,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丁新敏,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罗洪旺、罗春迎、罗鑫与丁新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提取了被执行人丁新敏的过付款25003.3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67520.46元及利息,已经执行本金21267.32元,未执行本金46253.1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冰审 判 员 侯晓勇人民陪审员 董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