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利建与方国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建,方国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利建,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曦,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国谱,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利建诉被告方国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思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建委托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国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利建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3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后本金一直未归还。2014年1月27日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收回了原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利率3%。2014年1月29日,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之后分文未还,也未支付相应的利息。现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国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利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举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认可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方国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认定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方国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后本金一直未归还。2014年1月27日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收回了原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利率3%。2014年1月29日,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之后分文未还,也未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原、被告约定月息3%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原告在起诉时自愿将月息调整为2%,故原告要求计算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国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国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利建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方国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思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为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