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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恒旗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涿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于2014年8月6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8月6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2)涿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其斌执行员 :李建新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