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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罗人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人景

案由

抢劫;盗窃;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906号罪犯罗人景,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盘刑二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人景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以(2011)昆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罗人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人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人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人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人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