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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与被告樊某龙,樊某群,樊某丽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樊某丽,樊某龙,樊某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15号原告樊某,男,1949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淡村村后郭组。被告樊某丽,女,43岁,汉族,农民,住三原县西阳镇王家坡村。系原告樊某之女。被告樊某龙,男,42岁,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淡村村后郭组。系原告樊某之长子。被告樊某群,男,39岁,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淡村村后郭组。系原告樊某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樊某龙,樊某群,樊某丽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菊芳人民陪审员  石忠仁人民陪审员  董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乔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