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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林培章及其妻吴建香与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于2008年4月17日强制挖掘其祖坟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培章,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莆行初字第262号原告林培章,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委托代理人黄维德,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莆田市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翁玉耀,市长。委托代理人郑新平、蔡建成,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霞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斌,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培章及其妻吴建香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于2008年4月17日强制挖掘其祖坟行政行为一案,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其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林培章、吴建香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闽行终字第90号行政裁定:一、撤销莆田市人民法院(2014)莆行初字第16号对林培章起诉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驳回上诉人吴建香的上诉,维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行初字第16号对吴建香起诉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向三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原告要求暂缓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与相关联的林培章诉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强制摧毁其承包地上物一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培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维德、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新平、蔡建成,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和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金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否认其对原告家的祖坟实施拆除,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实施了强制行为,且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仅认定莆田市人民政府成立的莆田市木兰溪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在2008年4月17日上午有对原告作动员工作,其后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该裁判文书中并没有认定。原告也无法证明被告霞林街道办事处有参与组织实施拆坟行为,且霞林街道办事处的代理人也辩称其只是在维持秩序。故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和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本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培章对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和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完育审 判 员  陈金发人民陪审员  余志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立群附引用法律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