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青岛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与曾昭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曾昭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青岛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南端。法定代表人陈军,经理。被告曾昭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曾昭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昭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