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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汪红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汪红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汪红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红芬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红芬名下银行存款82244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