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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68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黄宏杰,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