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68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黄宏杰,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