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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09

案件名称

孙金星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金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铁民初(指)字第73号原告孙金星,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45345-1。负责人李玉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星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