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钟笑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自刑二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笑,女,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被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传宗,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笑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一案,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自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德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笑及其辩护人张传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钟笑系自贡金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采用虚构团购订单的方式,多次从金秋公司挪用货款共计803万元,用于偿还从李某某、闻某某处骗取的资金。期间,钟笑以同样理由,从袁某某、闻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处骗取资金,所骗资金用于弥补对金秋公司以及袁某某、闻某某、李某甲等人的欠款,并将其中部分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1月18日,因不能弥补亏空,钟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骗取金秋公司货款的事实。在上述过程中,钟笑造成金秋公司损失150万元,造成袁某某、张某甲损失586万元,其中袁某某496万元、张某甲90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受理案件、立案登记表等相关诉讼文书、银行汇票等书证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笑虚构有团购业务的事实挪用本公司货款,数额巨大;骗取袁某某、张某甲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挪用资金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笑对起诉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辩解指控其采用虚构团购订单方式挪用金秋公司资金数额有误;挪用资金开始是为了帮袁某某还债;起诉书所列人员投资与她一起做团购业务有利润回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为了把事实说清楚,解决问题,所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张传宗提出,其一,钟笑采用虚构客户需要货物,伪造团购订单的方式从金秋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用于袁某某还债务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数额48.56万元。其二,钟笑伪造大商集团、摩尔玛特商场等单位的货验收单,称可以把超市的订单拿出来自己做,从涉案人员处拆借资金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还债务及其高额利润,属融资拆借行为。其中有90万元有借条,属民间借贷关系,钟笑实际欠款111万余元;钟笑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三,钟笑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以及属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酌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笑系自贡金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秋公司)销售业务员。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采用虚构采购订单的方式,多次从金秋公司套取货款资金,期间,钟笑以团购业务需大量资金,给予高额利润等理由,从李某甲、闻某某、袁某某、张某甲等处骗取资金,用于弥补对金秋公司和他人欠款,并将其中部分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1月18日,因不能弥补亏空,钟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以虚假事实套取金秋公司货款和骗取亲朋“借款”等事实。在上述过程中,钟笑造成金秋公司损失150万余元,造成袁某某386万余元、张某甲90万余元,共计给金秋公司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626万余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各两份、拘留证及逮捕决定书等诉讼文书,证实被告人钟笑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分别于2014年2月18日、20日立案侦查,以及钟笑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情况。2.案件来源、投案等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钟笑主动到自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以及当日被带到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进行讯问,钟笑如实交代了挪用资金和诈骗行为;证实经查找未查到徐某某和杨某甲二人及其打款给钟笑的两种银行卡号。3.户籍证明及劳动合同书,证实钟笑的基本身份情况;2008年10月21日,钟笑与金秋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销售业务员的工作岗位;钟笑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在金秋公司领取工资、养老金的情况。4.情况反映,证实袁某某提供钟笑涉嫌诈骗以及资金去向的相关线索。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案书等书证,证实金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该公司制定有《货款回收管理办法》;该公司报案称,钟笑于2012年开始负责公司的团购业务。2014年2月18日接到公安局大安分局通知后,才发现钟笑自2013年10月逐步拖欠公司货款,共计拖欠253万余元,实际打款211万余元。同时,自2013年10月开始,钟笑以中央限制消费等为由,叫公司把货款打到他人和自己的银行卡上由其去操作购货并销售业务。但公司既没有见到钟笑购进烟草、茶叶等物品,也未给对方单位及经办人有任何联系,都是钟笑一人在操作。6.钟笑涉案资金一览表、钟笑银行卡与对应卡号发生额汇总表及明细等书证,证实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金秋公司汇出款项共计246.44万元;证实钟笑与袁某某、闻某某、李某甲、林某某等人的借、贷情况,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钟笑建行账户(卡号尾数205602)的交易流水及对端帐号交易情况;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钟笑尾数314214的工商银行卡号与对应各卡号交易明细表,其中,2013年9月22日,从袁某某尾数313935工行卡号汇款110万元到钟笑尾数为314214卡号上,同年10月8日,从钟笑该卡号汇款110万元到尾数的623348农行卡上;袁某某及其亲朋打款3332万元给钟笑,钟笑回款3005.18万元,袁某某及其亲朋多打326.82万元给钟笑;张某甲打款给钟笑155万元,钟笑打回款65万元。7.协助查询、查封和冻结财产及其回执等相关文书,证实钟笑分别位于自流井区学苑街都市森林书香岸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20131210013**)、自流井汇川路都市森林碧湖畔车库(产权证号2013101600363、20131016418)已被查封。其中,商品房查封前已有抵押。8.工商银行交易凭证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及交易凭证,证实周某某、袁某某、林某某与钟笑资金的交易情况。其中,2013年9月21日,袁某某工行卡6222082303000313935汇入110万元,该卡号9月22日取款110万元。9.袁某某提供的银行打款凭证、交易明细等,证实袁某某等人从工行、农行、招商行、农村信用社、商业行汇款给钟笑等情况;证实2013年9月22日,袁某某通过该卡转款110万元到钟笑尾数314214工行卡上;2014年1月14日袁某某通过尾数313935工行卡转款30万元到李某甲6222082303000298441的银行卡号上。10.黄某某、夏某甲提供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借条,证实二人于2013年8月30日和同年11月、12月、2014年1月分别打款到钟笑账户,以及钟笑向夏某甲出具以房抵押65万元借款的情况。11.借条两张,证实2014年1月3日,钟笑向张某甲出具以房抵押借款40万元的借条;同年1月20日,钟笑与张某甲签订借款53.5万元,借期1个月的“借条”。12.工商银行业务凭证,证实钟笑提供的打款给袁某某等人的部分银行凭证。13.扣押物品清单及其它入库单,证实⑴从袁某某处扣押钟笑身份证、打款凭证、银行卡、大商集团商品验收单、摩尔玛特供应单;⑵从夏某乙等处扣押有53度珍品、精品老郎酒、剑南春、丰谷酒王等酒水;所扣押酒类均交蒋一兵签收。14.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钟笑位于自流井区学苑街都市森林书香岸商品房一套购买于2013年7月,位于自流井汇川路都市森林碧湖畔的两个车库购买于2013年9月。15.协查函及四川省交通厅公安处复函、送(销)货单,证实案发后经与四川省交通厅调查核实,该单位未与钟笑产生购买送货单上香烟、茶叶之事。16.说明及送(销)货单,证实案发后经与自贡市大安区政府、大安区委办公室核实,该两单位从未向钟笑购置过送货单上的香烟等物品。17.证明及商品验收单、收货单,证实案发后经大商集团自贡新玛特店、摩尔玛特连锁店核实,两公司未与钟笑发生海尔空调、香烟等物品的送货单及货物验收单据,无此业务。18.货款支付记录、送(销)货单、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单据等书证,证实钟笑于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先后20余次填制收货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荣县政府、大安区政府、牛佛镇政府、大安区委接待办、大安区财政局、沿滩区政府、沿滩区委办、贡井区委办、自流井区委办、自贡市交警大队、自贡市财政局、自流井区交警大队等机关单位需购买中华、大熊猫等香烟、冬虫夏草等物品的送(销)货单据,经金秋公司批准同意后,公司从蒋某甲、蒋某乙在建行、工行网上银行划款到李某甲、杨某乙、闻某某、周某某、钟笑在建行、工行的账户上,共计803.9万余元。19.金秋公司说明、银行汇款凭条及汇款无凭条的说明,证实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金秋公司收回钟笑销售香烟、茶叶货款573.55万余元。20.烟茶返利统计、返利凭证和提成及说明,证实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钟笑向金秋公司申领销售香烟、茶叶返利款33万余元。21.酒水返利清单、返利说明、送货单,证实钟笑在金秋公司经手销售酒水的送货单据及其自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的返利及领取单据。22.异议书,证实林某某对在交通银行账户被冻结提出异议和提供担保。23.司法鉴定报告及说明,证实四川方圆联合会计师事务受办案机关委托并根据金秋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评估鉴定,钟笑于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在金秋公司申领烟酒等物品购货预付款803.9万余元;销售货物回款686.4万余元,其中,打卡及入行573.7万余元,现金112.3万余元;申领销货返利金额38.3万余元,其中,申领销售烟茶返利33万余元,酒水5万余元。未平账金额117.4万余元。情况说明证实,司法鉴定报告第一页、第二页中的“2012年1月”属笔误,应更正为“2014年1月”;金秋公司销售货物回款686.4万余元中,含有销售利润67万余元。24.蒋某乙证言。主要证实⑴他是金秋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甲,经营范围主要是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等。⑵钟笑于2008年聘到公司工作以来,负责联系商场和超市的销售业务和销售款的回收。其报酬为基本工资加销售实际回收货款的提成。其中,酒水提成销售额的2%,香烟、茶叶业务是按照毛利与公司三七开提成,钟笑提取三成。⑶公司对商场和超市的销售流程,如果需要货物,销售员就将需要的品种和数量报公司物流部,物流部统一配送到商场和超市,商场和超市验收后在公司的送货单上签收,销售员将验收单交回公司财务部做账,每月销售员从财务部拿取签收的送货单与商场和超市结算,之后,商场和超市将货款通过银行打给公司,销售员将打款回执交回公司财务部做账。对此,销售员一般不收现金,如果收取现金,公司规定结算后五天内必须交公司财务部做账。⑷公司送货的流程,酒水、香烟这几样由公司统一进货和配送,只是针对钟笑以前的客户需要香烟、茶叶,公司没有货物时钟笑填写由其找的一种送货单,写上需要的单位、品种和数量以及货款金额,报经签字同意后交公司财务部将购货款通过银行打到钟笑指定的帐户上,钟笑去购货送货,公司将自制的送货单作应收账款,钟笑收到款后交回公司,公司将应收款账下了,出纳在公司的送货单上注明平账的日期,然后钟笑提出返利说明。⑸钟笑自己说有大额烟酒订单,向公司申领货款始于2012年6月,2013年10月30日之前的借款大部分是还了的,尚欠27.63万元,同年11月至案发三笔共计226.86万元没有回公司平账。期间约有100万元的利润回公司,公司返给钟笑约33万元,公司实得67万元左右;钟笑存在公司的酒水价值68.325万元已平了账,但钟笑没有实际运走,所以,公司实际损失91.535万元。⑹钟笑经手的超市和商场业务是真实的,公司都开了票据给客户,但经手的大宗香烟茶叶是钟笑自己去购货,公司确实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同时,钟笑说这些都是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开票不行,她去找其他票据给客户报账,公司就没有开票据。25.袁某某证言。主要证实⑴2012年3月通过幼时的朋友联系了钟笑。2013年6月左右,钟笑以帮助他偿还担保赌债为由,提出把联系的各大超市订单拿出来做,并说之前在超市做小订单利润比较可观。钟笑叫他去筹钱其负责操作,把超市单子做大点,赚的钱先用于偿还担保的澳门的赌债。于是,他相信了钟笑。⑵2013年6月,他找赵某某借48万元给钟笑,按照承诺约20天左右,钟笑将本金和约6万元利润一起转到了他的工行账户上。之后,钟笑陆续对他讲,其在自贡大商、摩尔玛特等超市私下拿到了订单,叫他把购货本钱打到其工行的私人账户上,至直2014年1月30日,通过银行转了约二十多次钱到钟笑在工行尾数314214的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最多的一次是660万元,还委托王某某、苏某某等人通过其在农行、商行、工行等私人账户转款到钟笑该账户上,总的转款3000余万元,用于钟笑做超市订单的购货本金。这些款只有交易凭证,没有收据,且都是从亲朋那里借的,有的没有计息,有的月息3至5分不等;亲朋的借款有书面和他发送的短信依据。其中,2014年1月29日、30日两次通过银行打给钟笑共计140万元,是因为钟笑说之前帮他做订单时筹钱不够,向其亲戚借的;2013年国庆至2014年元旦期间,他打给钟笑的金额较大,因钟笑说这期间是旺季,订单量大。⑶2013年6月至12月期间,钟笑十多次打款共计2000余万元回他在工行两个账户上,其中约500万元钟笑说是做订单的利润。钟笑没有给过现金,而他自2013年开始,考虑钟笑做订单辛苦,先后两次分别给钟笑3万元、2.7万元现金以及钟笑打给款时留有尾款。⑷钟笑做超市业务是否真实没有调查过,他相信钟笑是因为与钟从小一起长大,且做小量订单时钟笑如期将本金及产生的利润给了他。期间问过钟笑做订单的情况,钟说与超市私下关系特殊,还拿了摩尔玛连锁、大商集团新玛特店的采购定单给他看,其间搬了三台柜机、一台挂机到他家供使用,说是做海尔空调业务,厂家送的没有出钱。另外,钟笑经常做吃的送到他家,所以就没有怀疑其中的真假。⑸2013年12月30日之前,钟笑如期给了本金和所称利润,2014年1月,承诺的订单日期到了而未回款,他便一直催促钟笑回款,而钟笑以种种理由、借口搪塞。直至同年2月17日与钟笑见面,钟说本月20日才能结账,并主动把其身份证和收款的工行卡给了他,还说第二天陪他去银行打流水账以证明其打了上千万元的资金出去做单子,并拿了两张金额上千万元摩尔玛连锁店的供货单给他看,18日就找不到人了,19日听说钟笑于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⑹经参与钟笑银行流水账核对,他打了2617万元给钟笑,钟笑打了2459.88万元给他;他的朋友12人受他委托直接打款给钟笑715万元,钟笑打给这12人545.3万元。因此,他及他的朋友打款3332万元给钟笑,钟笑打款3005.18万元给他及其朋友,总的他多打了326.82万元给钟笑。另补充:2014年1月14日、29日,钟笑叫他帮其还款给李某甲,先后两次各30万元。26.李某乙证言。主要证实他是重庆市永川区的人,通过自贡市的朋友袁某某认识钟笑。他直接与钟笑没有生意往来,只是袁向他借钱时按袁授意直接打给钟笑,还钱叫钟笑直接打钱给他的。2013年初,他的农行卡和建行卡共计打款170万元给钟笑在工行大安区广华山支行的账户上,钟笑打给他320万元。至于为何要打这些钱,只有袁某某和钟笑才清楚。另外,为了袁某某借钱,他向朋友唐某某借钱150万元,由唐直接打给钟笑,还钱由钟笑直接打给了唐某某。27.苏某某证言。主要证实他与袁某某是表弟妹关系,2013年上半年,袁几次电话说因做生意,叫她转几笔款到其朋友钟笑工行尾数314214账上。钟笑没有直接转钱给她。另外,2014年1月左右,儿子通过银行转款190万元借给袁某某,袁又转给了钟笑,后来钟笑只还了110.3万元。这钱是儿子向其朋友借的。28.张某乙证言。主要证实家住重庆市永川区,经营莱凯茶楼,不认识钟笑,爱人赵某某经营煤炭生意。2013年10月,赵问她是否有银行卡,还说有人要还他110万元。后来不知是谁打了110万元在她的农行卡上,她取出后交给了赵。29.闻某某、周某某证言。主要证实⑴2013年3月左右,通过舅舅夏某乙认识其女朋友钟笑。钟笑说她很有关系,订单较多,需要的资金量大,利润很可观,相当于转手买卖生意。还经常拿出如沃尔玛超市的团购单据给他们看,上面有烟酒、空调、茶叶等业务项目,金额几十上百万元。钟笑说其流动资金不够,要与他们合伙做这些单子,给30%利润,他便相信了。用自己的钱和向亲朋借的钱转借给钟笑,钟笑在十天半月或一两月便还本金和10%至30%不等的利润。没有参与过钟笑的生意。⑵他们的资金来源自己有少部分,向各自的母亲、姨妈、朋友那里借来大部分。通过他们的工行账户与钟笑尾数314214的工行账户有资金往来。闻某某、周某某还证实并核对了与钟笑通过银行的资金往来流水账等情况。30.黄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30日,她受女儿周某某之托,从她的工行账户转款到钟笑尾数314214工行账上的情况。2013年12月份之后,她就不借钱给钟笑了,因为钟笑喝酒又抽烟,喝酒没有节制,听钟笑摆谈过自己在做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元的订单生意。但她感到钟笑不可靠,好像是在拆东墙补西墙。她借钱给钟笑是冒了风险的,但不知道钟笑在骗人。31.夏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与钟笑交往,2013年4、5月,与钟笑有几万元的经济往来;同年10月,钟笑在杨家冲的烟酒店没有做了,剩下的几十件酒水存在他家里,大部分为郎酒。32.夏某甲证言。证实她直接与钟笑没有经济往来,但2013年11月底以来儿子闻某某叫她先后多次打款借给钟笑,最后一次2014年1月初借给的65万元,钟笑一点都没有偿还,多次催收钟笑都支支吾吾的。33.张某甲证言。主要证实⑴钟笑是小舅夏某乙的女朋友,据说在一家经营酒的公司做销售。2014年1月,钟笑对他说其在做空调生意,与大商集团的总采购很熟,手上有该公司的订单,还拿过一张大商集团转款600万元的银行单据给他看,并说进货资金不够需向他借约一、两百万元做周转,一周左右归还,生意下来有百分之十几的利润。他相信了并答应尽量去凑。自己分十次共借了155万元给钟笑,期间按其承诺共还了64万元,之后就未还款直至听说其到公安局自首。后来表兄闻某某帮还了36.5万元,余款还未结清。⑵借给钟笑的钱少部分是自己的,还向他妈借了部分以及高利息借来的。这些钱都是通过他的工行账户转到钟笑尾数314214的工行账上。共计93.5万元未归还。钟笑的生意是否真假不清楚。34.林某某证言。主要证实⑴钟笑是他舅妈的妹妹,经核对银行流水账,认可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20日,通过交行账户与钟笑尾数314214的工行账的交易情况。⑵证实并核对了与钟笑之间的资金往来等情况。35.李某甲证言。主要证实⑴2012年通过朋友认识钟笑,有时到钟笑在时代华联卖烟酒柜台购买酒水等就熟悉了起来。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钟笑对他说自己做高端货(茶叶、烟酒)利润高些,但需要资金周转。钟笑先后向他借了5万元、10万元不等的资金,借期一月左右,均按时还款;借钱还钱通过他的建行卡与钟笑的建行卡转款,现金支取约2万元左右,2013年3月钟笑开了工行卡,叫他把多余的资金转到钟笑尾数314214的工行卡上;同年底,钟笑说要做大生意,叫帮借钱,并把其与他人资金往来的凭证给他看,证明其资金有经济实力,并很快还款。⑵证实并核对与钟笑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账等情况。36.徐某某证言。主要证实爱人李某甲叫她去借钱给钟笑等情况。37.邓某某证言。主要证实位于自贡市汇西都市森林的住房,2013年7月左右以60万余元卖给了钟笑。38.罗某某证言。主要证实2012年夏天,钟笑电话联系说有批酒水要在荣县销售,需暂放在他处。后来钟笑一直未拖走。39.被告人钟笑供述与辩解。主要证实⑴2008年10月左右到金秋公司担任销售员,其主要职责是销售茶叶、烟酒,并负责把货款收回来。销售客户是由自己联系,有时联系到了客户但公司没有相应的货物,就自己帮公司进货。其待遇是保底工资1200元加销售提成,提成按照收回货款的2%。如果自己联系到客户而公司没有货,自己去负责购进货物来卖出去,就按照毛利的30%提成。2012年5、6月,因缺零花钱,便想从公司套钱出来吃饭、喝酒、唱歌、抽烟等。2012年至2014年1月,每月要骗取一次公司的采购货款,开始几万元,后来20余万元、80余万元及一百余万元不等。欠公司和他人的钱越来越多,就只好拆东墙补西墙来应急,走一步算一步,被债主逼得无奈时,越是要骗钱来盖账,不计后果,以致无法弥补资金缺口。2014年1月,差袁雪的钱较多了便到公安局投案自首。⑵向公司套钱的方式,一般是向公司总经理蒋某乙编造说某区政府、省交通厅、邮政、某镇政府等部门需要烟、茶叶,然后在自己购买的一式三联进货单上填写虚构的单位名称和需要货数量及进货总价款,交蒋经理在该进货单上签字同意付款,然后她将签字后的单子交给公司出纳,出纳将该款通过银行转到她或其他私人账上。她与公司的结算方式是,在公司申领一笔购货款,生意做成后应该交回公司的数额是申领数额加30%的利润,在这30%的利润中她提成30%作为这笔业务的收入。期间,虚构团队业务在公司申领购货款,用完后又申领,为了平账就用后面申领的货款去平前面申领的货款,每平一笔账就要给公司该笔业务的正常利润,但实际上这些业务是虚构的。估计转款200余万元,用于还账和个人消费。期间,约100万余元虚假利润给了公司;多次虚构销售酒水业务累计70余万元,她用袁某某等人的钱又打回公司,这些酒水是从公司进的货,至案发还存在公司没有运走。另外,已经与公司结算并把酒水从公司运出存放在夏某乙、罗某某各几十件,价值约20万元。同时,期间在公司结算的烟茶业务都是虚构的,先申领购货款,再回款、返利。返利比例与自己购、销酒水相同。2013年10月之前,她与公司平了账的,之后至2014年1月,最后三笔合计247万余元,是她叫公司打到周某某账上的,周把钱转给她后,用于还袁某某了。除平账外尚欠公司199万余元,除去支付公司虚假利润约100万元以及存在公司的酒水,她认可给公司实际造成损失63万余元。⑶从2012年开始,因需零用钱向金秋公司虚构有团队订单,申领购货款打到朋友李某甲、周某某以及她自己的账上,李、周二人又将钱转到她账上。之后,为了填补公司货款,从闻某某、周某某处套钱出来还公司货款和虚假利润。然后又从袁某某处套钱来还周某某等人。2013年3月,认识了男朋友的侄儿闻某某、周某某夫妇,知道二人是做生意的,就想从他们身上骗取钱来平账。对其说自己在做酒水、香烟等团队业务,利润有10%至30%,但需要的资金量大,如果出资给她去做利润平分。为了让二人相信,出示伪造的新玛特、摩尔玛特超市供货验收单。二人第一、二次投钱后,她及时把本金和“利润”打给二人。2014年1月,为找钱还袁某某,又找了闻某某夫妇说急需资金借钱,闻的母亲两次转款105万元到她的工行账户上,闻的表哥张某甲转了55万元和50万元,这两笔当时没有任何手续。同年2月,对方发觉她无力还款就找到她分别补了两张以房抵押的借条。2013年12月5日,用银行卡帮闻某某暂时支付108万元购买一辆车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该款以做生意结算了的。为了盖闻予和公司的账,她以同样的方式在袁某某处套钱出来。2013年5月开始,通过她在工行尾数314214的账户和袁雪在工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同年11月底双方结清了,期间袁某某打给的钱她都按增加28%左右的比例连本带利反打了过去,期间,袁的朋友也直接汇款到她账上。同年12月至案发,她借不到钱来打给袁某某就陆续欠了约几百万元。欠袁某某的钱主要是资金运转中产生利息和虚假利润造成的。她给袁的钱说的是自己做业务赚的,向袁借钱时说的是自己揽有业务,单独做需要资金,与公司的老板无关。但她给袁某某的钱没有计算利息。从袁某某处帮姐夫的侄儿林某某借了钱,又先后从林某某那里借过几笔钱还袁某某,通过她在工行尾数314214的卡号和林在交行账户发生的资金往来。借钱时对林说因做超市订单需要资金周转并给付利息。2012年开始,自己没有钱用,就向所在金秋公司虚构团队订单,申领购货款打到李某甲等人银行卡上,先后通过建行卡、工行卡与李某甲及其朋友产生了资金交往。后来向李借款15万元现金用于还夏某甲。⑷自己购房61万元、购车库17.9万余元、装修20多万元、送袁雪4个空调共计4万余元、吃饭唱歌等零用20万元或30万元,自己实际消费130万元左右。以房抵押担保向徐某某借35万元来还袁某某。不认识杨某甲。⑸认可公司提供的货款支付凭证上记录的26笔共计803万元打款记录;认可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和打款凭证,送货单是她在文具店购买并填写用于申请货款;如果统计没有错误,她认可分别与闻某某及其亲属、袁某某及其亲友、李某甲及其朋友、林某某之间资金的银行交易等情况;认可向袁某某提供了商品验收单复印件,这是以前在摩尔马特和大商集团做业务时剩下的单据,让袁某某不怀疑她的团购业务的虚构性;指定公司把货款打到李某甲、周某某账上,就相当于这二人是她的供货人,使公司不怀疑其购货业务的虚假性;在使用工行卡之前,使用过自己尾号为205602的建行卡。正常情况下,做超市团购业务利润是购货金额的5%至10%。上述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钟笑给金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50万余元,给袁某某和张某甲造成经济损失分别为386和90万元,共计626万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笑系金秋公司销售业务员,为了占用公司和他人资金,自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采用虚构采购业务和虚构团购业务需大量资金并给予高额利润的方式,分别套取金秋公司资金和向亲朋“借款”,直至案发造成金秋公司和他人经济损失共计626万余元,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钟笑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其中起诉指控钟笑给袁雪造成经济损失数额有误,应为386万元;关于指控犯挪用资金罪,经查,钟笑系金秋公司销售业务员,其自身未掌管公司资金和其他财务,期间,先后采用编造有团购烟茶订单需购货款等虚假采购事实,套取公司资金,用于偿还自己在他处骗取的资金和个人消费,给金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指控钟笑犯挪用资金罪不当。关于钟笑辩解及其辩护人张传宗提出,指控钟笑骗取金秋公司资金数额有误的理由,经查,钟笑编造虚假事实,虚填购货烟茶单据套取金秋公司资金,给该公司造成15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有司法鉴定报告及说明、货款支付记录、送(销)货单和银行汇款凭条及说明、证人证言和钟笑供述等证据证实,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钟笑辩解不知其行为性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钟笑虚构采购和团购事实,不构成诈骗罪,属以高额利润的融资拆借行为。经查,钟笑为了个人消费、偿还骗取的亲朋“借款”和从本公司套取的资金,编造团购业务需大量资金的虚假事实,并以高额利润为诱饵,拆东墙补西墙,直至资金链断裂,给他人造成几百万元资金损失,钟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事实向亲朋“借款”,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钟笑欠张某甲资金90万元有借条,属民间借贷关系的意见。根据钟笑供述和张某甲等人证言证实,钟笑向张某甲“借款”的理由仍属虚构,且该行为是在钟笑已经无力偿还其他“借款”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至于在张艺耀再三追逼还款的情况下钟笑补写借条不影响钟笑诈骗行为的性质。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钟笑辩解和辩护人提出钟笑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公安机关关于钟笑到案的情况说明和钟笑供述等证据证实,钟笑于2014年2月18日投案后,即如实交代了其以虚假事实套取金秋公司资金等诈骗事实,之后供述均较稳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是自首”的规定,钟笑具有自首情节。至于钟笑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情节的认定。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钟笑从轻处罚。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钟笑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的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于此,根据被告人钟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及《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至2026年8月17日止)二、追缴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邓维聪审 判 员 樊成晔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