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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定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定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22号罪犯杨定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怀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定基犯故意伤害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定基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共获考核分10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定基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定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1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判���员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