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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527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唐皓月,仪陇县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