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被告肖某,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唐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翼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