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敖波与沈阳千缘易赛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3443号原告敖波,女,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沈阳千缘易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原告敖波与被告沈阳千缘易赛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敖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