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杨贵华与李小肃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华,李小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杨贵华。被告:李小肃(曾用名:李旭)。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5)鱼民初字5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位于鱼台县谷亭镇双韩村东边的钢架结构房屋一套的查封,同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小肃(曾用名:李旭)所有的位于鱼台县谷亭镇双韩村东边的钢架结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杨鹏鹏所有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永露 微信公众号“”